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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因工作造成他人损害的,用人单位赔偿后能不能对员工做追偿?啥状况下能追偿?近日,平度法院南村法庭审理了一起追偿权纠纷案,驳回企业的追偿请求。
王某系某公司员工,从事叉车工工作。2022年8月,王某驾驶叉车装卸货物时,导致盛某从货车上摔下受伤。后盛某以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为由,将某公司和王某诉至法院,要求赔偿相应的损失。经调解,当事人都同意由某公司向盛某赔偿90000元。某公司依照协议支付了赔偿款后,以王某在工作中存在重大过失为由诉至法院,向王某追偿上述损失。
本案争议焦点为王某作为某公司工作人员对盛某受伤是不是真的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法院认为,王某持有特定种类设备作业人员证,具备叉车操作的专业技能,其在操作叉车时未能注意到盛某正倚靠在货车边缘的货物上,致使盛某摔伤,具有一定过失。但根据事发当天的监控视频显示,王某驾驶叉车时并未有明显违规操作的情况,且盛某所处位置为驾驶室的视野盲区,故王某对盛某受伤不构成故意或重大过失。综上,法院驳回了某公司的诉讼请求。某公司不服判决提起上诉,青岛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敬业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容,社会的发展与进步离不开爱岗敬业的每一位劳动者。《民法典》明确规定,对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他人损害的劳动者,企业在对外承担侵权责任后享有追偿权。这有利于敦促工作人员在履职过程中尽到谨慎的注意义务,善意地完成工作任务。但用人单位的追偿权不是任意的、无限的,其行使前提是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工作人员在劳动关系中属于弱者,若对其执行工作任务的注意、安全谨慎义务要求过于苛责,不利于提升工作人员的积极性,也有违公平原则。
原标题:《【小案事不小、小案不小办】平度法院:用人单位承担侵权后,可否向有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