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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5月10日,麟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做监督检查,发现该小学食堂未按照相关规定履行食品留样。经查,当事人食品留样记录中长期以来对“鸡蛋”和“学生奶”记录为200g,对其他食品记录为150g。执法人员现场抽取5月9日中午留样的“菠菜面”核查,留样记录和留样标签均书写为150g,实际称重结果为350g;5月10日下午供餐食品尚未制成前,其留样记录已记载“馒头150g”、“稀饭150g”。依据《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相关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整改,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2024年3月4日,陈仓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做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的两台LED半导体激光治疗仪,没办法提供购进记录和供货商的资质证明文件。执法人员现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当事人在3月10日前改正上述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2024年3月13日,执法人员再次进行全方位检查时,当事人提供了供货商资质证明等文件,但仍未建立医疗器械进货查验制度及记录。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规定,给予当事人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3月12日,渭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做监督检查,现场发现当事人使用的部分注射液系从不具有药品批发企业资质的宝鸡某医药公司购入。经查,宝鸡某医药公司的药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经营方式为“零售”,不具备药品批发企业资质,当事人自2023年10月起从该公司购进四次药品,其中购进0.9%氯化钠注射液950瓶,剩余56瓶未销售使用,购进5%葡萄糖氯化钠注射液800瓶,剩余173瓶未销售使用,违法来得到的共计1073.7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规定,责令当事人立马停止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给予没收未销售使用的药品0.9%氯化钠注射液56瓶、5%葡萄糖氯化钠注射液173瓶,没收违法来得到的1073.7元,并处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3月11日,凤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做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的30片“欧洁”创口贴已过有效期,现场对上述过期创可贴进行扣押。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4月20日从陕西某医药公司购进的该批次创可贴90片,生产日期为2022年1月14日,有效期为两年,销售价为每30片11.5元。当事人在该医疗器械过期后未售卖,无违法来得到的。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给予没收30片欧洁创口贴,并处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12月7日,宝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高新分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做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的2瓶“西凤酒华山论剑20年”、6瓶“西凤酒华山论剑10年”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现场予以扣押。经陕西西凤酒股份有限公司专业鉴别判定人员鉴定,以上所扣押的白酒均为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经查,当事人从他人处收购了24瓶白酒后在店内售卖,其中“西凤酒华山论剑20年”(净含量500ml/瓶,酒精度45%vol)12瓶,进货价175元/瓶,售价328元/瓶;“西凤酒华山论剑10年”(净含量500ml/盒,酒精度45%vol)12瓶,进货价108元/瓶,售价198元/瓶,货值金额共计6312元。截至被检查时,已销售“西凤酒华山论剑20年”10瓶,销售“西凤酒华山论剑10年”6瓶,合计违法来得到的4468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规定,责令当事人立马停止侵犯权利的行为,给予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西凤酒华山论剑20年”2瓶、“西凤酒华山论剑10年”6瓶,没收违法来得到的4468元,罚款15532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12月13日,麟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接12315平台转来举报,称当事人涉嫌侵犯银匠世家珠宝河北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经查,当事人注册登记市场主体的名称为“某某银匠世家加工店”,其门头招牌、店堂形象墙装饰有“银匠世家”字样,当事人不能提供合法使用注册商标“银匠世家”的相关证明文件。因当事人未建立财务报表,无法计算违法来得到的。案件办理过程中,当事人拆除了门头招牌、店堂形象墙装饰中使用“银匠世家”标识,变更了字号名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给予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11月2日下午,凤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权利人德高(广州)建材有限公司投诉,称当事人经营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Dauco®德高”牌TTBⅠ型易贴瓷砖胶。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9月从一流动送货商处以进货价17元/袋购进“Dauco®德高”牌TTBⅠ型易贴瓷砖胶50袋(20kg/袋),微信支付850元,按正品零售价35元/袋计算,货值金额1750元。截至执法人员检查时,当事人还未销售出该产品,现场亦不能提供被投诉产品批发商的营业执照和发货票据等有关的资料。根据权利人出具的《德高品牌新产品鉴定报告》,当事人销售的该批次产品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假冒产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规定,责令当事人立马停止侵犯权利的行为,给予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易贴瓷砖胶50袋(20kg/袋),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11月14日,陈仓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全方位检查,发现当事人使用未办理特定种类设备使用登记证的内燃平衡重式叉车一台,现场下发《特定种类设备监察指令书》。经查,当事人于2021年下半年从宝鸡合力叉车厂购进涉案叉车,大多数都用在设备租赁时建筑设备的运送。截至检查之时,当事人共对外租赁叉车两次。2023年11月23日,执法人员再次进行全方位检查,发现当事人仍未按规定办理该叉车使用登记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定种类设备安全法》规定,责令当事人不再使用该未办理使用登记证的叉车,给予罚款6000元行政处罚。
2024年1月31日,陈仓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当事人在无营业执照和食品小作坊生产许证的情况下,从事肉制品生产加工。经查,自2024年1月22日起,当事人在虢镇某超市租赁一处经营场所,用于熟肉制品的生产加工和销售,共生产销售卤猪肉200斤,售价每斤19元;生产销售卤鸡腿100斤,售价每斤10元,总计销售金额4800元。依据《陕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摊贩管理条例》规定,给予当事人没收违法来得到的4800元,并处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